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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来源: 日期:2023/9/27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即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即乙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标的证券
指乙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范围内确定的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其中,初始质押标的证券为乙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范围内确定的用于股票质押回购初始质押交易的证券品种;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为乙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范围内确定的用于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的证券品种。
    二、初始交易
指甲方将标的证券质押给乙方,向乙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三、购回交易
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照约定返还资金、乙方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四、初始交易日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五、购回交易日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后一交易日。
六、初始交易金额
指在初始交易中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交易金额,即本金。甲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购回交易金额
指在购回交易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金额
八、期限
指从初始交易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自然日天数(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九、到期购回
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行为。
十、提前购回
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完成购回交易行为。
十一、延期购回
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后完成购回交易行为。
十二、质押率
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标的证券质押率具体标准由乙方制定,且股票质押率上限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十三履约保障比例
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甲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若存在关联的补充质押,原交易与补充质押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
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质押证券市值及孳息+∑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及孳息—∑解除质押证券市值及孳息)/融入方应付金额
其中,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金额+违约金额(如有)-已付金额,已付金额为甲方提前偿还的本金金额和支付的利息。对处于待购回期间的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含合并计算的补充质押交易)的融入方应付金额按该笔交易的实际存续期限进行计算。
十四、警戒履约保障比例
指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该值时,乙方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密切关注市场风险,提前做好履约保障相关准备。
十五、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指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该值时,乙方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前购回或进行补充质押交易,将该笔交易(含合并计算的补充质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调高至警戒线或以上。
十六、提取履约保障比例
指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该值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对该笔交易的部分标的证券解除质押,且部分解除质押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该值。
十七、补充质押
指为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进行的补充质押登记,补充交易可以为多笔。
十八、部分解除质押
指履约保障比例高于提取值时,乙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
十九、部分购回
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约定向乙方返还部分资金、乙方解除部分深圳市场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部分购回,但须确保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在部分购回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规定标准。部分购回后该笔交易的购回交易金额相应调整。
二十、终止购回
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乙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
二十一、违约处置
指一方发生违约时,非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采取的处理措施,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协议所约定之质押标的证券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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