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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来源: 日期:2023/9/27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交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融资融券交易具体分为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参见下表所示:
要素
业务类型
融资交易
融券交易
业务定义
即指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品,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证券的行为,交易时客户使用“融资买入”菜单,形成融资负债
即指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品,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交易时客户使用“融券卖出”菜单,形成融券负债
交易范围
符合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交易标的证券
符合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
负债类型
融资负债,即客户通过融资买入形成的资金负债
融券负债,即客户通过融券卖出形成的证券负债
偿还方式
卖券还款;信用卖出;直接还款
买券还券;直接还券
交易期限
 
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在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持仓集中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为符合条件的合约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授信额度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等综合因素授予的融资融券额度的最高上限。
 
 
举例:
假设,小张证券账户有100万资产,其中现金50万、股票市值50万。
小张非常看好股票A,认为该股未来6个月内存在可观涨幅,股票A在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范围之内。但小张账户资金有限,于是以自己证券账户100万资产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85万元并全部买入股票A(现金保证金比例为1:1,股票折算率为70%,因此可用保证金为50万+35万=85万,该部分可用保证金可用来融资买入标的证券)。
几个月后,股票A已达预期涨幅,小张认为该股被市场过度炒作,下跌风险较大,于是清仓股票A,偿还借款本息,同时以账户资产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2万股卖出,做空该股,半个月后股票A下跌20%,小张以较低价格买回2万股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一、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二)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三)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二、融资融券带来了什么 ?
(一)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 
对于资金不足或长线持有蓝筹股的投资者而言,在股票上升趋势明朗的情况下,可以手头上的证券作为抵押,通过融资交易来借钱购买证券,只要证券上涨的幅度足以抵消投资者需要支付的融资利息,投资者就可以获得收益。 
同样,在股票处于单边下跌的时候,现行市场由于没有融券交易,等待投资者只能就是资产的缩水或暂时退出,无法产生收益。融券交易的推出,将为投资者带来选择高估股票作空的机会,在股票下跌中获得赚钱的机会。例如,某投资者预判某只股票在近期将下跌,他就可以通过先向券商借入该股票卖出,再在该股票下跌后以更低的价格买入还给券商来获取差价。 
(二)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带来了放大的收益与亏损 
投资者在进行普通证券交易时必须支付全额资金或证券,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可以扩大交易筹码,即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但是,广大投资者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融资融券的这种杠杆效应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放大了收益的同时,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交易方向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相当严重。 
以融资交易为例,某证券公司为担保物(现金)为100万的投资者提供了100万元的融资额度,这样,投资者就可以运用200万元的资产进行投资,在不考虑融资利息的情况下,股价上涨一成时,他的投资收益就变成了两成;同样,股价下跌一成时,投资损失也将变成二成,且下跌可能会引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让投资者赚更多的钱,却也可能让投资者赔更多的钱,因此,投资者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参与其中,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有助于证券内在价格的发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种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证券价格的波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以融券交易为例,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敏感的投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于是他们会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从而增加股票的供给量,缓解市场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而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为了锁定已有的利润,适机重新买入这些股票以归还融券债务,这样就又增加了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 
三、什么是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客户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开户所在证券公司可对客户融出的证券。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限于其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公司允许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必须在开户所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委托将被拒绝。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四、什么证券品种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都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一)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深交所交易型开放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2.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2.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4.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5.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2.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开户所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六、什么是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投资者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小,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证券公司有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基础上,对不同交易类型、不同标的证券采用不同的保证金比例。
七、什么是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也就是说,保证金可用余额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二)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证券部分直接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三)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如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四)减去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八、保证金可用余额如何计算?
  客户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Σ(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Σ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Σ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九、什么是担保物?
指客户用于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资产。包括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十、什么是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公允价值】在长期停牌证券的市值计算中,参考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T日证券公允价格=T-1日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对应的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指数收盘价)上述计算公式中,若该证券为股票,“该证券对应的指数”是指沪深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若该证券为债券,是指上证国债指数或企业债指数;若该证券为基金,是指上证基金指数或深市基金指数。
十一、什么是平仓线、警戒线?
平仓线指证券公司规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值。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证券公司将通知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否则证券公司有权对甲方强制平仓。
警戒线指指证券公司规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值。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证券公司将向甲方发送预警通知,告知客户应按和券商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意追加担保物或减仓。
十二、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如何处理?
  (一)追加担保物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开户所在证券公司规定的预警线时,证券公司有权对信用账户进行禁止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信用买入等限制;客户需密切关注融资融券账户情况,提高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追保到位线。
客户可以通过向信用账户转入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等方式追加担保物。
  (二)强制平仓
   指当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客户未能按规定追加担保物或减仓,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至追保的到位线上;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两融合同约定的其它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证券公司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不足部分还可以向客户追索。
  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发生违约行为的,证券公司有权将客户列入信用高风险名单或信用黑名单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降低或者收回授信额度、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到期不再展期、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注销信用账户,并将对客户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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