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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来源: 日期:2023/9/27

一、风险提示词条
(一)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切莫被“私募备案”忽悠,警惕“伪私募”挖坑,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四)私募投资要淡定,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
(五)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六)私募投资重匹配,了解你自己,了解你的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
(七)私募基金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任性妄为,必须严守行业规范,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八)远离“伪私募”,守住“钱袋子”。
(九)正确认识私募,远离非法投资。
(十)私募基金承诺高收益,投资一定要警惕。
(十一)讲学习,重识辨,远离非法私募。
(十二)审慎评估风险,理性投资私募。
(十三)投资私募,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十四)投资私募要仔细阅读,签署风险揭示书。
(十五)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至少100万元。
(十六)仔细阅读私募合同,维护自身投资权益。
(十七)私募募集必须识别投资者风险收益属性。
(十八)私募募集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
(十九)私募基金不得公开推介。购买时请查询登记信息(www.amac.org.cn),细看合同条款,警惕保本保收益陷阱,防范投资风险。
二、知识问答
  (一)如何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为方便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信息进行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在官方网站上搭建了私募基金分类公示平台,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信息对私募基金进行分类公示。通过这个平台投资者可以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综合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和投资中的盲目、冲动。
  (二)什么是私募基金?具体有哪几种类型?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其他类別私募基金四种。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
  (三)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采取适度监管和底线监管原则。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实施行政监管,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规则对会员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埋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国证监会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不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不要求公开披露信息,但需要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企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四)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主要有哪些法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五)“伪私募”有哪些特点?
1.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3.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4.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六)私募基金的特点
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主要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是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是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之特点。
四是私募投资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是私募运作要“透明”。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七)私募基金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做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了解资本市场的规则体系,能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并在投资之后对私募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宣传“套路”要警惕。高风险是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揭示风险是私募机构的义务。推介业务时过度包装、过度宣传,且不敢或刻意回避讲风险、讲隐患的私募机构投资者要警惕。私募基金销售中往往存在如下宣传“套路”:
一是以“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一方面,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仅是事后登记备案,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合规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另一方面,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做出要求。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并不做实质审核,也不设许可门槛,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违法行为。
二是以“托管人托管”不当增信。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三是其他违规宣传“套路”。如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宣传基金产品设置多重增信,尤其是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增信、关联机构增信;利用传销式销售方式,构建庞大的销售队伍、众多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点,高额销售奖励,介绍身边人买基金,即可得高额佣金,或者针对老年人群体,买基金送诸如iPhone、电视机等礼品。
2.购买渠道要正规。切记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募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查询。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以及具体投向何处等,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3.投资要量力而行。一是对本人资质进行判断。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同时应当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二是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私募基金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还有初始投资额的门槛要求。因此在认购私募基金时,应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风险能力较弱时,应审慎购买。
4.事前要摸清底细。目前登记的私募机构众多,投资者在认购前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询私募机构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一是初步判断合规水平。投资者可以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阅相关信息,结合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同时还应查看监管部门是否对私募管理人采取过监管措施等情况。
二是了解执业能力。目前,不少没有证券从业经验,也无任何专业背景的人员转行从事私募基金行业,其初衷即是打着私募基金的招牌从事非法活动,博取违法收益,从其设立之初即伴随极高的风险隐患。因此,对公司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投资者更应关注公司高管人员的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对从业人员无执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应持谨慎态度。
三是细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①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及时要求管理人解释说明,警惕短期限、定期付息,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②关注期限与收益的匹配,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较长,“短期高利”往往不符合股权投资特征,存在“庞氏骗局”等较大违法违规风险,需提高警惕。
5.决策要理性谨慎。许多机构以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诈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6.投后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证监局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八)什么是非法集资?
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九)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1.募集对象。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
2.募集方式。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3.运作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通常以月、季、年为期,给付本金和利息。
4.风险承担方式。非法集资通常保本保息,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固定回报。
  (十)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1.投资私募基金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分为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其中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募集机构应当审核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十一)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
  私募基金带有较高的风险,不具有保本保收益性质。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相对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国债等投资方式具有更高的风险。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保本保收益的性质,管理人、销售机构也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私募基金的风险具体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风险、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和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签署风险揭示书,了解并承担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的风险。当投资者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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