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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业务
来源: 日期:2023/11/8

 一、投资者在办理约定购回交易前,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约定购回交易;否则,可能面临因不当参与约定购回交易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办理约定购回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约定购回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交易的情形。投资者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投资者若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并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确保购回交易期限不低于 6 个月,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否则,投资者可能面临被取消约定购回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的风险。
  三、投资者在从事约定购回交易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已开通约定购回交易权限。若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暂停或取消交易权限、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或本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投资者可能承担无法行使相关股东或持有人权利、提前购回,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四、投资者在约定购回交易中,本公司既是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投资者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约定购回交易有关的事项。若本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终止购回后,标的证券将被划转至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客户应明确知晓终止购回后,相关标的证券的处置方法将不受投资者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待购回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等因素,本公司将相应调整约定购回利率,投资者将面临约定购回交易业务成本增加的风险。
  七、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且投资者无法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则投资者面临标的证券因违约被处置的风险;并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八、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发生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等约定事件时,投资者将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但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 的股东,且交易存续期未满 6 个月的,不得提前购回,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 6 个月的,通过场外现金了结。若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若投资者未按约提前购回,本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约定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被暂停或终止上市,投资者未按约提前购回的,投资者将无法购回标的证券,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十、待购回期间,若沪市标的证券发行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投资者相应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投资者应按《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约定就新增股份发起一笔新的关联补充交易,否则投资者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十一、待购回期间,沪市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由登记结算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将相应权益划转至投资者相应的证券账户,如投资者未自行行使相关权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待购回期间,深市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的,如客户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在标的证券连续停牌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按照客户协议约定的估值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并据此重新计算约定购回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价格重估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十三、待购回期间,本公司有可能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最低值或预警值,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投资者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十四、若投资者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投资者未提前购回且未按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按照客户协议约定,本公司可对交易及其关联补充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进行处理,用于抵偿投资者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本公司可继续向投资者追偿。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将不受投资者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约定购回交易中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若本公司未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本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本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交易权限、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十六、若初始交易申报后本公司无足额资金或投资者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交付足额证券,购回交易申报后本公司因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足额交付证券或投资者账户有足额资金但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致使交易无法完成,投资者可能面临因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而产生资产损失的风险。
  十七、初始交易日或购回日,可能因本公司操作失误导致交易失败或资金、证券划付失败,可能无法按约达成交易,由此导致投资者面临操作风险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待购回期间,若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导致投资者必须被动提前购回、业务进入终止程序,投资者可能将面临由于政策变动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
  十九、待购回期间,本公司将以《客户协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通讯失效等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投资者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和密码等资料,使用账户密码进行交易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将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透露给他人或被他人盗取;网上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二十一、申请业务前,投资者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持有限售股的,须及时声明。待购回期间,投资者成为待购回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持有限售股的,须及时告知本公司。若投资者未遵守此项规定,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十二、待购回期间,若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二十三、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将面临交易无效、取消交易资格甚至面临处罚的风险。
  二十四、待购回期间,投资者需请求本公司行使标的证券相关股东或持有人权利,本公司如有正当理由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请求,此情况下,若投资者因自身情况无法进行提前购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技术系统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本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或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银证转账系统和相关交收系统、登记系统非正常运行、差错甚至瘫痪,投资者将面临指令无法正常实施、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或者无法按约达成交易的风险。
  二十六、本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本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投资者须审慎独立决策。
  二十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交易部门在经纪业务及约定购回交易业务中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和接受投资者的资金或账户密码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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