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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
来源: 日期:2023/11/8

一、本所指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投资者应当关注其债券性、股权性、可转换性等特征。
二、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网上申购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
三、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承销商可以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四、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上市公司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增加本息不能偿付的风险。
五、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六、可转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沪市上市首日的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深市上市首日全日有效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的 157.3%和 56.7%之间,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 2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30 分钟;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 3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当日 14:57;上市首日后价格涨跌幅限制为 20%。投资者应当知悉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涨跌幅限制和临时停牌制度的相关规定,关注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七、可转债标的股票停复牌的,可转债同时停复牌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但股票因交易情况被实施盘中临时停复牌、因特殊原因可转债需单独停复牌、暂停或者恢复转股的除外。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可转债及标的股票的停复牌公告。
八、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
九、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 3 个交易日后(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沪市赎回资金发放日或深市赎回日 3 个交易日前发生该情形的除外),自转股期结束前的第 3 个交易日起,自沪市赎回资金发放日前或深市赎回日前的第 3 个交易日起等情形的,可转债停止交易。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规则,关注可转债可能无法交易的风险。
十、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一、投资者不能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随时申请转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投资者方可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以及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确定。投资者应当关注转股价格、转股期限等相关安排。
十二、参与创业板、科创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创业板、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投资者不符合创业板、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并知晓不能转股可能造成的影响。
十三、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可能发生调整。发行可转债后,因派息,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减资以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上市公司将同时调整转股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调整原则以及方式。
十四、当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持续低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可能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但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以及相关公告。
十五、如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低于转股价格,且未及时进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或者向下修正后,上市公司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可能导致可转债转股价值低于可转债面值。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六、如转股期间较短时间内发生大规模转股,可能导致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如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七、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赎回条款以及强制赎回相关风险。
十八、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回售期限以及回售价格。
十九、可转债发行人按照约定向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还本付息,并接受投资者的回售要求。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可能影响发行人还本付息、接受回售的能力,可转债可能发生不能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情形,导致重大投资损失。
二十、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时,其已发行且尚未到期的可转债视为到期。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二十一、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可转债的利率可能低于评级及期限相同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
二十二、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人发布的可转债相关公告,及时从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网站、巨潮资讯网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我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二十三、可转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可转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规则”栏目下“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栏目,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规则”栏目下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栏目,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法律规则”栏目下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栏目下查看)。
二十四、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
二十五、可能由于我公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十六、可能由于投资者或者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公司或者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操作失败的风险
二十七、非法证券活动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本公司提示如下: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您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信用账户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除具备上文所述风险外,还具备以下风险
可转债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变化可能使证券公司提前采取风险措施将相关证券市值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的,将面临其他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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