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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来源: 日期:2023/9/27

一、客户在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前,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否则,可能面临因不当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二、客户在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应审慎评估自身是否具备股票质押回购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客户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否则,客户可能面临被取消股票质押回购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的风险。
三、客户在从事股票质押回购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若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暂停或取消交易权限、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客户可能承担无法行使相关权利,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导致履约保障不足,客户面临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客户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连续停牌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按照业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并据此重新计算股票质押回购的履约保障比例,价格重估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客户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4.客户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可能被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本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客户面临损失或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1.若客户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客户未提前购回且未按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本公司可对交易及其关联补充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进行处理,用于抵偿客户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本公司可继续向客户追偿。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因处置的价格、时间、数量、顺序将不受客户控制,可能存在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2.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发行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客户相应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客户应按照《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约定进行补充质押,否则客户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保证融入资金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进行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否则,客户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应按照业务协议约定,保证融入资金存放于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本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对客户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本公司若发现客户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的,本公司有权督促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相关改正完成前本公司不会继续向客户融出资金;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客户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5.待购回期间,其他因客户违规、违反业务协议约定、或违反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规定要求的情形,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利益冲突的风险
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证券公司既可以作为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客户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由于本公司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等未正常履行职责等原因,客户可能面临操作风险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异常情况风险
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待购回期间,若客户因自身原因导致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2.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被暂停或终止上市或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客户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3.待购回期间,本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客户可能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4.待购回期间,客户存在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记入黑名单信息,并在黑名单信息披露日期起相应时间内无法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的风险;
5.在初始交易申报前,本公司有权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标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若该笔交易导致该标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本公司有权停止继续交易,客户面临初始交易申报无法完成的风险。本条所称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
(六)其他风险
1.特殊类型的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客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2.申请业务前,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称“特定股东”),须及时声明。待购回期间,客户成为待购回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特定股东的,须及时告知本公司。若客户未遵守此项规定,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还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3.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需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外部监管或自律组织相关规定及相关机构的窗口指导,处置时如处于限制减持的状态或受其他政策影响的,可能存在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客户因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待购回期间,因相关股份被质押而面临暂不能使用高管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的风险。质押标的证券为限售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可能存在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5.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无法通过交易所进行购回,客户不得不采用场外偿付等其它方式了结,可能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6.待购回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导致客户必须被动提前购回、业务进入终止程序,客户可能将面临由于政策变动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
7.待购回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本公司将相应调整股票质押回购利率,客户将面临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成本增加的风险;
8.待购回期间,本公司有可能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最低值或预警值,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客户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9.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由于客户未自行行使相关权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10.待购回期间,本公司将以《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通讯失效等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影响客户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1.客户应当关注技术系统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本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或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银证转账系统和相关交收系统、登记系统非正常运行、差错甚至瘫痪,客户将面临指令无法正常实施、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或者无法按约达成交易的风险;
12.客户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密码等资料,使用账户密码进行交易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客户将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透露给他人或被他人盗取;网上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客户承担;
13.客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将面临交易无效、取消交易资格甚至面临处罚的风险;
14.本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本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及质押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客户须审慎独立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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