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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来源: 日期:2023/9/27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一)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或者担保物不能及时足额提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或者担保物不能及时足额提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投资者密码保管不当、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网上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可能遭遇黑客攻击而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账户不得借用或委托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更不要轻信他人给予的没有法律保障的获利保证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账户所产生的负债、损失、法律义务均由投资者本人自行承担。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可能因为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
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二、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一)债务到期或维持担保比例过低而导致的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在强制平仓过程中,平仓时机和平仓价格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可能在平仓价位和数量上不符合投资者的预期,投资者同意接受强制平仓中券商的决定和平仓结果,且不就强制平仓执行时间、平仓顺序和强制平仓结果提出要求或异议。
(二)司法等原因而导致的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或被监管部门调查、处罚;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有可能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一经发出或者其他有约定生 效时间之后的,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证券公司以当面方式通知的,投资者签收即为送达;以网上交易系统弹出方式通知的,证券公司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以电话方式通知的,证券公司以通话完毕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如电话接通,投资者拒绝通话的,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电话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以电子邮件通知的,电子邮件发出后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以短信通知的,短信发出后即视为 通知已经送达;以邮寄通知的,按投资者指定地址寄出后24小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以公告通知的,公告张贴或发布后视为已经送达。因此投资者应及时关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及证券公司的公告等。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关键指标调整而导致的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要约收购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或根据担 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等原因,证券公司将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集中度控制标准等,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亏损放大的风险
以融资交易为例,投资者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时,还能以融入的资金购入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出现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自己资金的投资亏损,还要承担融入资金的亏损以及融资的利息成本,因此亏损是放大的,甚至有可能导致 投资全部亏损甚至出现负资产。融券交易也是同样的道理。
四、交易规则不熟悉而导致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较为复杂的创新业务,如投资者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所发出指令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则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谨慎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者误将普通委托交易类别当作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进行委托申报,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损失等,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格时该笔融券卖出委托将不能成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提交担保物后不能随意提取的风险
投资者向信用账户提交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后,只有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且满足证券公司集中度管控要求时,方可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证券。投资者在提交担保物前应清楚认识到这一限制。
六、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 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或其他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而该成本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证券公司业务资质风险投资者
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投资者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所在的证券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投资者将不能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正在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可能被提前终止而造成损失。
九、利益冲突风险
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
十、融资融券交易被限制的风险
如果证券公司全体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总额、单个投资者融资规模、单个投资者融券规模或单只担保证券总市值等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上限的,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再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或不能对该单个证 券品种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或不能提交该证券作为担保品,或负债到期不能展期的风险。
十一、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
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即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总额规模、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或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十二、投资品种市场风险
证券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投资者在标的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自行评估投资风险和选择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不对客户选择的投资品种的市场表现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三、科创板、创业板证券(含存托凭证)的特别风险
科创板、创业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具有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证券,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上述证券将放大其投资风险和损失;在股价波动较大时可能造成投资者融资融券账户的维持担 保比例迅速击穿平仓线、盘中即时平仓线或直接造成资不抵债情形;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所持有的上述证券预计触发退市的,证券公司将提前采取风 险措施将相关证券市值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当发生以上情形触发强制平仓时,若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别风险
(一)可转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且无涨跌幅限制,交易价格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投资者在信用账户内参与可转债业务面临着可转债交易和融资融券交易的双重风险,可能因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财务杠杆效应致使投资损失放大。
(二)可转债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融资融券交易,交易规则的变化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将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或卖出,可能造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降低;投资者将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时,可转债转股价值可能低于可转债市场价格,转股后可能造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降低。
当发生以上情形触发强制平仓时,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目前,信用证券账户暂不支持转股、回售、债券回购交易等功能。投资者在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可转债需实现以上功能时,需将可转债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但划转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由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满足《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投资者无法或未及时将可转债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上述业务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特别风险
(一)高波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持续创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北交所股票具有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上述证券将放大其投资风险和损失,在股价波动较大时可能 造成投资者融资融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迅速击穿平仓线、盘中即时平仓线或直接造成资不抵债情形。
(二)担保物价值调整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所持有的北交所证券预计触发退市或因转板在北交所终止上市的,证券公司将提前采取措施将相关证券市值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可能造成投资者融资融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迅速击穿平仓线、盘中即时平仓线或直接造成资不抵债情形。
当发生(一)和(二)的情形触发强制平仓时,若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暂停交易风险
发生以下情形时,北交所可能暂停相关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相应投资风险:1.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 值的比例均达到 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入交易;2.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券卖出交易;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
(四)提前了结风险
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因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
2.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投资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的。
(五)证券强制划转风险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六)转板确权风险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若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不能满足该担保证券转出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线的划转要求,则相关证券无法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前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北交所将把有关证券登记至转板公司未确认持有人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需自行委托转板公司向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申请办理补登记,由此产生的时间成本、确权 成本、交易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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