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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 华福证券 日期:2020/4/3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对原有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自202047日起将启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2001版),现将本次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原文:(七)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委托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投资者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修改后:(七)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账户借用或委托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不要轻信他人给予的没有法律保障的获利保证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账户所产生的负债、损失、法律义务均由投资者本人自行承担。

二、乙方住所

修改前: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

修改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1#3层、4层、5

三、第三章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

原文:8.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综合评估;经乙方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信用买入等措施,并作为调整甲方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授信额度自调整日生效。

修改后:8.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交易行为、履约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综合评估;经乙方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乙方有权在履行了必要的通知后对甲方账户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调整融资融券利率(含存量合约)、从严控制账户集中度、禁止合约展期、提前了结负债、限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信用买入等措施,并作为调整甲方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授信额度自调整日生效。

四、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

原文: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的首次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乙方在融资融券授信确认书中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平仓维持担保比例、预警维持担保比例、补(平)仓到位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等。乙方确定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不低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修改后: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提交书面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其中包含首次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平仓维持担保比例、预警维持担保比例、补(平)仓到位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等内容。

五、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原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履约情况等综合评定或调整甲方的信用等级,并根据甲方的信用等级及资产状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 排、乙方净资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及单方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修改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履约情况等综合评定或调整甲方的信用等级,并根据甲方的信用等级及资产状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乙方净资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及单方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首次授信额度以甲方账户开立成功后系统中显示的额度为准,甲方首次在信用账户内进行交易即视为对乙方授信额度审批结果的确认。

六、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第三十七条

原文:乙方有权根据资金营运成本、市场供需状况、市场风险状况、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变化、乙方净资本及财务安排、甲方的信用状况、甲方担保物 价值、甲方履约情况等综合因素,调整甲方的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

自调整之日起,新产生的融资融券负债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相关利息费用;调整前已产生的融资融券负债仍按调整前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 计算相关利息费用。

修改后:乙方有权根据资金营运成本、市场供需状况、市场风险状况、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变化、乙方净资本及财务安排、甲方的信用状况、甲方担保物价值、甲方履约情况等综合因素,调整甲方的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

自调整之日起,新产生的融资融券负债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相关利息费用;调整前已产生的融资融券负债仍按调整前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相关利息费用(经乙方认定,甲方存在高风险的除外)。

七、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原文:3.甲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各项业务表单(含《融资融券授信确认书》等);

修改后:3.甲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各项业务表单(含《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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