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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来源: 日期:2023/11/8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 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创业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八、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越 14:57 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施行后,“存单机制”将调整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五、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特别提示
一、创业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创业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而融资融券交易创业板股票将放大其投资风险。
投资者融资购入某创业板股票后,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自己资金的投资亏损,还要承担融入资金的投资亏损和融资的利息成本,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融券交易也是同样的道理。
二、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在股价波动较大时可能造成投资者融资融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迅速击穿平仓线、盘中即时平仓线或直接造成资不抵债情形,若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包括但不限于: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所持有的创业板股票预计出现以上情形的,证券公司将提前采取风险措施将相关证券市值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的,将面临其他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创业板股票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对相关创业板股票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担保品价值进行调整;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创业板类证券持仓、单一创业板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调整参与融资融券创业板交易客户的预警平仓线等,证券公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相关控制指标的调整予以通知公告,具体比例以证券公司通知公告为准。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交易因上述限制无法进行或因提高预警平仓线后可能存在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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