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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64号)要求,证券公司不属于储蓄类金融机构,不适用储蓄类金融机构自2007.8.15起实行的5%的代扣缴利息税税率。
对此,本次结息日(2008.9.22),我司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税。并对2007.8.15---2008.6.21期间按照5%税率标准计结利息税的福建省辖区内客户,在本季度结息日(2008.9.22)补扣其已扣税款与按20%税率标准应扣缴额间的税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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